Article 2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权有效证明,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
(三)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
(四)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予其资金支持或者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