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粗暴执法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