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有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措施增建停车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