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容貌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保持整洁、美观;

(二)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建(构)筑物阳台的封闭和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建(构)筑物的容貌标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