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市和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性质特殊或者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