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抗旱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灌区内防汛、抢险、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