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灌区用水户应当依法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并按规定取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等方式落实补偿措施。

农业用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用水户的用水量,按市管理处规定时间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管理处确定的年度用水计划,逐级落实到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