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出现终止使用情况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终止使用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