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Article 36Amended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