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8 附则Article 127Amended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6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