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
(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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