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积极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待遇。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认定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数字博物馆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陈列所、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场所的建设;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宣传与培训;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它事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环境,为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活态传承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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