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下列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
(一)民族民间传统标识、服饰、刺绣、编织、版画、唐卡、奇石、根雕、碉楼、器皿、雕塑、雕刻、壁画、用具、漆艺、食品、医药品等手工制作技艺;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设施、民居、古碉、佛塔、城堡、桥梁、建筑物、古村寨、传习所等手工营造技艺;
(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俗节庆活动表演;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乐谱、谱牒、碑碣、楹联、图经以及口传文化;
(五)民族民间文学(含口头文学)、故事、传说、戏曲、山歌、锅庄、乐舞、梵音、古乐、唱经、美术、医药、体育、游艺、杂技等。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应当限量开采、捕猎,严禁乱采、滥挖、盗猎、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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