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代表性传承人;

(二)全面细致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三)坚持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传承、展演活动;

(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原始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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