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并应当为其建立档案。

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认定,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申报条件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申报,健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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