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场所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

(三)传统体育和游艺;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民间医药;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场所;

(七)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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