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拟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