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公园绿地,是指各类公园的绿地和街旁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五)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立体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条例所称游园,是指配置精美园林植物,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供短暂休憩设施的花园或者小型公园。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