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Repeal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February 26, 1983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83
Articles
15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Article 2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Article 3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Article 4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Article 5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Article 6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Article 7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Article 8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Article 9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Article 10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Article 11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Article 12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Article 13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Article 1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Article 15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