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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