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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