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非法运输集体人工商品木材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没收非法运输的集体人工商品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罚款:
(一)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5%的罚款;
(二)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上12立方米以下的,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5%至25%的罚款;
(三)木材材积在12立方米以上的,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5%至30%的罚款。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按下列情形对承运人处以罚款:
(一)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对承运人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二)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上12立方米以下的,对承运人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三)木材材积在12立方米以上的,对承运人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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