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的事务。

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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