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的。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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