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