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

(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

(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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