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临时使用主要港口、重要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临时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出恢复措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者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