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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