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