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1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0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牌匾标识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三)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等机构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四)牌匾标识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一)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设置牌匾标识与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二)设置牌匾标识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牌匾标识设置单位提交的上款规定的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未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的;
(三)发现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