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1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0年6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同一审计项目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本级财政应当予以保证。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计划建设工期在两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投资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三)实施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审计机关应当适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在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一)征地拆迁,大型土方换填等无法复原的;
(二)工程招标、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增加投资的。
Chapter 2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一)建设资金筹集情况;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情况;
(三)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情况;
(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五)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八)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缴纳税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Chapter 3项目跟踪审计
(一)计划投资批复程序执行情况;
(二)征地拆迁、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情况;
(三)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四)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使用情况;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程序执行情况;
(六)财务收支核算、工程款支付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Chapter 4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未按规定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一)完成初步竣工验收;
(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情况;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情况;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的;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八)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