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公共图书馆经费的;

(二)侵占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

(三)侵占、损毁、非法转让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读者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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