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Chapter 3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Article 35In force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