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

(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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