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