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