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屠宰畜禽的;

(二)未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如实查验登记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未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依法召回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