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的;

(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