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文物行政部门作为万寿岩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岩前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