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国资等部门建立对公共汽车客运成本审计和评价机制,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

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和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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