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损坏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途;

(三)在公共汽车客运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非公共交通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

(四)遮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站牌;

(五)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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