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建设Article 11In force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保障,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