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和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下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

(一)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和文物园林内的绿地;

(二)城镇公共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其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所称低于、小于、不足,不含本数。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