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