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专门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三)接到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

(四)严重阻碍新闻媒体、舆论依法监督,且情节恶劣的;

(五)向被控告人、被举报人、被反映人通风报信的;

(六)未依法保护提出保护申请的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等,致使其遭受报复造成损失的;

(七)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新闻报道人及其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