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落实听证制度、查询制度、公示制度和公布制度;

(三)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对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等依法实行评估、招标、拍卖;

(四)对行政转让出让和政府采购等直接经济行为实行公开相关信息和招标方式等措施;

(五)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使用和转让审计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

(六)依法审计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严格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检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严肃财政纪律;

(八)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九)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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