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堆放杂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排放污水、烟尘或其他有害气体;
(二)擅自张贴、设置标语;
(三)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盒)、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在禁烟区吸烟;
(五)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行为,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更重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