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休憩娱乐、游览观赏和防灾避险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并向公众开放的具有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性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