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跨行政区域的临时性佛事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跨乡(镇)举办的佛事活动,应当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县举办的佛事活动,应当分别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跨自治州举办的佛事活动,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跨行政区域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拟举办佛事活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对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
(三)举办跨行政区域佛事活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