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事务,是指藏传佛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州、县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教协会)。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自治州内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寺庙和其他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寺院)。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藏传佛教寺院中依法认定备案的活佛、喇嘛、扎巴、觉姆等(以下简称僧尼)。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佛事活动,是指佛教协会、寺院、僧尼、信教公民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所开展的活动(以下简称佛事活动)。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财产,是指佛教协会、寺院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土地、草场、构筑物、设施、法器、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以下简称佛教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