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

寺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在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或者佛教协会可委任、委派。

寺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